勞工檢查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勞工檢查計畫之擬訂、推行事項。 (二) 關於勞動條件檢查之督導、抽查、考核事項。 (三) 關於勞工檢查員之選訓、考核事項。 (四) 關於事業單位自動檢查之規劃、推動事項。 (五)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服務機構及服務人員之輔導事項。 (六)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之督導事項。 (七) 關於勞工檢查年報之編印事項。 (八)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勞工安全檢查之督導、抽查、考核事項。 (二) 關於職業災害檢查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 關於勞工安全檢查作業規定之研訂事項。 (四) 關於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安全項目之訂定、推行事項。 (五) 關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之推行、督導事項。 (六) 關於重大職業災害之檢查事項。 (七) 其他有關勞工安全檢查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勞工衛生檢查之督導、抽查、考核事項。 (二) 關於勞工職業疾病檢查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 關於勞工衛生檢查作業規定之研訂事項。 (四) 關於事業單位自動檢查衛生項目之訂定、推行事項。 (五) 關於事業單位勞工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之規劃、推動事項。 (六) 關於重大職業疾病之檢查事項。 (七) 其他有關勞工衛生檢查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