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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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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第 17 條,該條規定了各單位人員應該服從長官的命令來處理公務。這符合公務人員服務法第2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的相關規定。根據此法規,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果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在相關案例中,可以引用公務人員調任或職務調動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來說明這一點。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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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第 17 條規定:「各單位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