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
對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第 17 條,該條規定了各單位人員應該服從長官的命令來處理公務。這符合公務人員服務法第2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的相關規定。根據此法規,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果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在相關案例中,可以引用公務人員調任或職務調動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來說明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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