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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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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上級政策之執行。 二、本中心工作計畫之策訂。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與判。 四、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五、對所屬各單位及人員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本中心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對外並代表中心參與各項公務。 八、局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中心之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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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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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第 10 條規定:「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上級政策之執行。 二、本中心工作計畫之策訂。 三、機密及重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