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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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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行政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三、關於研究發展之執行事項。 四、出席與主持各種行政會議。 五、協助督導重要行政工作事項。 六、各項文稿閱及依授權代判文稿。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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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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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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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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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第 12 條規定:「秘書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行政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公共關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