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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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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曾為該爭議事件之調解委員或調解人。 二、裁決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爭議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裁決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爭議事件之當事人。 四、現為或曾為該爭議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或家長、家屬。 五、工會為爭議事件之當事人者,其會員、理事、監事或會務人員。 六、雇主團體或雇主為爭議事件之當事人者,其會員、理事、監事、會務人員或其受僱人。 七、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業務有偏頗之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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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行迴避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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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6 條規定:「裁決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曾為該爭議事件之調解委員或調解人。 二、裁決委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