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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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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於受理事業單位申請實施年金保險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復,並副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申請變更時,亦同。
  2. 2.前項年金保險之申請或變更所需文件有欠缺者,應於限期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3. 3.前項主管機關應自受理補正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核復。
  4. 4.事業單位所報事項或文件經查證有虛偽情事者,於行政處分後三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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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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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駁回名詞
  • 經查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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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事業單位申請實施年金保險之翌日起六十日內核復,並副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