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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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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契約不得約定所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期間已逾四年者,仍不得變更保險人、轉換保單或移轉保單價值準備金。
  2. 2.保險人有終止經營年金保險業務或有併購之情形,致年金保險契約終止或轉換保單,被保險人不受前項四年期間之限制,得選擇新保險人或移轉保單價值準備金至其個人退休金專戶,原保險人及併購後存續之保險人均不得拒絕。
  3. 3.第一項期間之計算,以收到雇主為個別勞工提繳之第一筆年金保險費之日起算。
  4. 4.年金保險契約已達約定之最低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期間者,保險人應通知勞工。
  5. 5.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受益人符合請領年金保險之退休金條件者,保險人不得以最低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期間之約定限制其請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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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金名詞
  • 受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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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 36 條規定:「保險契約不得約定所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期間已逾四年者,仍不得變更保險人、轉換保單或移轉保單價值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