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出具之保證書失其效力,勞工或其代理人應返還保證書: 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 二、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依法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三、假扣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 四、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本會免負保證責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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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出具之保證書失其效力,勞工或其代理人應返還保證書: 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 二、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依法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三、假扣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 四、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本會免負保證責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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