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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辦理本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由本部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提撥之經費捐助信保基金,另由信保基金提供等額之相對資金。
  2. 前項捐助款及相對資金,不足以辦理本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時,本部及信保基金應分別補足各應負擔之金額。
  3. 貸款事依據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其保證成數為九點五成,並應依信保基金規定之保證手續費年費率負擔保證手續費。
  4. 本貸款之保證人限徵提貸款事業負責人,並免徵提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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