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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投保單位之雇主或負責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扣繳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時,應註明於被保險人薪資單(袋)上或掣發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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