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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依其業務職掌,分別將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投保薪資統計表。 二、保險給付統計表。 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四、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
  2. 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時編具總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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