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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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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依其業務職掌,分別將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投保薪資統計表。 二、保險給付統計表。 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四、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
  2. 2.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時編具總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規定,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將投保單位、投保人數、投保薪資統計表、保險給付統計表、保險收支會計報表、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等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此外,保險人還應在每年年終時編制總報告,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舉例來說,保險人應每年結束時準備一份總報告,內容包括投保單位、投保人數、投保薪資統計表、保險給付統計表、保險收支會計報表、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等相關資料,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供備查。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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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依其業務職掌,分別將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投保單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