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規定,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將投保單位、投保人數、投保薪資統計表、保險給付統計表、保險收支會計報表、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等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此外,保險人還應在每年年終時編制總報告,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舉例來說,保險人應每年結束時準備一份總報告,內容包括投保單位、投保人數、投保薪資統計表、保險給付統計表、保險收支會計報表、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等相關資料,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供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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