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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嬰兒出生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2.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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