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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以同一傷病分次住院者,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給付之膳食費日數,應自其第一次住院之日起,每六個月合併計算。
  2. 前項膳食費支付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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