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下列情形再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經雇主同意自勞動場所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下班後自勞動場所直接前往醫療院所診療,及診療後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中。 二、職業傷病醫療期間,自日常居住處所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之應經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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