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之醫院,未依約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者,保險人得就核付該醫院之診療費用中,依契約所定金額扣回之。
從法規上來看,勞工保險基金投資自設勞保醫療院所暨貸款特約公立醫院整修勞保病房辦法第 11 條明確規定,如果貸款的醫院未依約按期償還貸款本息,保險人可以在核付該醫院的診療費用中,按照契約所定金額扣回。這意味著保險人可以在支付診療費用時,扣除醫院應還的貸款本息。 參考資料: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全民健保法第55條及第72條,以及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相關法規。在某案例中,某醫院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保險人在核付該醫院診療費用時依法扣回了相應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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