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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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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失能診斷書,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但於本條例施行區域外失能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診斷出具。
  2. 2.失能項目基於認定技術及設備之需要,其開具失能診斷書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為優等以上之醫院。 二、經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為合格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 三、經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
  3. 3.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離島之被保險人,得由原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出具,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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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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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8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失能診斷書,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但於本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