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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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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應禁止無關人員擅自進入,並應依下列規定為安全管理: 一、在作業場所入口明顯處設置禁止進入之標示。 二、有必要且無安全之虞時,禁止攜入與作業無關之危險物及易燃物品。 三、置備水位計之玻璃管或玻璃板、各種填料、修繕用工具及其他必備品,以備緊急修繕用。 四、應將鍋爐檢查合格證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證件影本揭示於明顯處所;如屬移動式鍋爐,應將檢查合格證影本交鍋爐操作人員隨身攜帶。 五、鍋爐之燃燒室、煙道等之砌磚發生裂縫時,或鍋爐與鄰接爐磚之間發生隙縫時,應儘速予以適當修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18 條,根據該條規定,雇主對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有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1. 在作業場所入口應設置禁止進入的標示。 2. 非必要且無安全虞時,禁止攜入與作業無關的危險物及易燃物品。 3. 置備水位計之玻璃管或玻璃板、各種填料、修繕用工具及其他必備品,以備緊急修繕用。 4. 應將鍋爐檢查合格證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證件影本揭示於明顯處所;如屬移動式鍋爐,應將檢查合格證影本交鍋爐操作人員隨身攜帶。 5. 鍋爐的燃燒室、煙道等發生裂縫或鍋爐與鄰接爐磚之間發生隙縫時,應儘速予以適當修補。 以上內容根據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18 條的規定,並依據該法條的內容舉出了相關要求。

  • 名詞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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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18 條規定:「雇主對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應禁止無關人員擅自進入,並應依下列規定為安全管理: 一、在作業場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