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1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起重升降機具之管理權責分工,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或權責辦理: 一、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依建築法規定由建築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 二、設於客貨船舶,並固定於船上之貨物裝卸機具等之起重升降機具,依船舶法規定由航政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 三、前二款以外,涉及國防軍事作戰範圍之起重升降機具,由國防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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