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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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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2. 2.雇主對於前項但書所定防止墜落措施,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以搭乘設備乘載或吊升勞工,並防止其翻轉及脫落。 二、搭乘設備需設置安全母索或防墜設施,並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CNS 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三、搭乘設備之使用不得超過限載員額。 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之五十。 五、搭乘設備下降時,採動力下降之方法。
  3. 3.雇主應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要求起重機操作人員,監督搭乘人員確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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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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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19 條規定:「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