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具有伸臂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伸臂傾斜角為準。
對於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3條的解釋是,該條規定雇主對於具有伸臂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的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表內記載的範圍。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的起重機,則以製造者指定的伸臂傾斜角為準。 參考資料來自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3條的解釋與製造者指定的伸臂傾斜角有關。例如,在一起升荷重未滿三公噸的移動式起重機上使用伸臂時,必須遵循製造者指定的傾斜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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