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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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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2. 2.雇主對於前項但書所定防止墜落措施,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以搭乘設備乘載或吊升勞工,並防止其翻轉及脫落。 二、搭乘設備需設置安全母索或防墜設施,並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CNS 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三、搭乘設備之使用不得超過限載員額。 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五十。 五、搭乘設備下降時,採動力下降之方法。 六、垂直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直結式搭乘設備。但設有無線電通訊聯絡及作業監視或預防碰撞警報裝置者,不在此限。
  3. 3.雇主應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要求起重機操作人員,監督搭乘人員確實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35 條,這項法規明確指出了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的使用限制,其中包括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除非特殊情況下且配合相關防止墜落等措施。另外,在防止墜落措施方面,也明確要求搭乘設備必須符合多項安全規定,如設置安全母索或防墜設施、限制載重及下降方法等。 依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該法條的相關規定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明定的「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的規定。舉例來說,某公司在進行貨櫃裝卸作業時,因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並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因此符合法規的特殊情況。 在具體的執行上也要求雇主依法要求起重機操作人員監督搭乘人員確實辦理,以確保安全措施得以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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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35 條規定:「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