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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起重升降機具不適用本規則: 一、吊升荷重未滿零點五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及人字臂起重桿。 二、積載荷重未滿零點二五公噸之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及簡易提升機。 三、升降路或導軌之高度未滿十公尺之營建用提升機。
  2. 前項所定起重升降機具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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