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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於主柱長度超過二十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應設攀登梯。
  2. 前項攀登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踏板應等距離設置,其間隔應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與吊桿及其他最近固定物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分以上。 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應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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