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材料,除使用耐蝕鋁合金等材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外,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 一、國家標準CNS 575 鉚釘用鋼棒規定之鋼材。 二、國家標準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 SS400 鋼材。 三、國家標準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四、國家標準CNS 4269 銲接結構用耐候性熱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五、國家標準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規定之 STK400、STK490或STK540鋼材。 六、國家標準CNS 4437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規定之十三種、十八種、十九種或二十種之鋼材。 七、國家標準CNS 7141 一般結構用矩形碳鋼鋼管規定之鋼材。 八、國家標準CNS 11109 銲接結構用高降伏強度鋼板規定之鋼材。 九、國家標準CNS 13812 建築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階梯、駕駛室、護圍、覆蓋、鋼索、機械部分及其他非供支撐吊升荷物之部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5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