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應設置駕駛室或駕駛台。
- 前項駕駛室或駕駛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妨礙操作人員視界。但操作人員與吊掛作業者能保持確實連絡者,不在此限。 二、開關器、控制器、制動器及警報裝置等操作部分,應設於操作人員易於操作之位置。 三、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駕駛台,應設有防護網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6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