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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於使用鏈條吊升裝置、鏈條拉桿吊升裝置或以電磁、真空吸著方式之吊掛用具等,進行吊掛作業時,應確認在各該吊掛用具之荷重容許範圍內使用。
  2. 前項使用以電磁或真空吸著方式之吊掛用具,應適於其吊掛荷物之形狀及表面狀態等。
  3. 雇主對於使用吊鉗、吊夾從事吊掛作業時,應注意該吊鉗、吊夾,為橫吊用或直吊用等之用途限制,並應在該吊鉗、吊夾之荷重容許條件範圍內使用。
  4. 使用吊鉗、吊夾從事吊掛作業時,如吊舉物有傾斜或滑落之虞時,應搭配使用副索及安全夾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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