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使用,應禁止勞工進入下列工作場所: 一、因營建用提升機搬器之升降而可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二、捲揚用鋼索之內角側及鋼索通過之槽輪而可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三、因安裝部分破裂引起鋼索之震脫、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之飛落,致可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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