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從事檢修、調整、組配、拆卸作業時,應選任作業監督人員,從事指揮作業方法、配置勞工、檢點材料、器具及監督勞工作業。 二、操作人員於運轉中,不得擅離操作位置。 三、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並設置警告標示。 四、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條前段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九十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91 條中所規定的四項內容分別要求雇主對營建用提升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作業進行指導和管理,以確保作業安全。根據這些法規,操作人員在運轉中不得擅離操作位置,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並且在惡劣氣候下禁止工作。例如,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雇主在作業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這符合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91 條中要求禁止工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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