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適用於從事下列各款有機溶劑作業之事業: 一、製造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過程中,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二、製造染料、藥物、農藥、化學纖維、合成樹脂、染整助劑、有機塗料、有機顏料、油脂、香料、調味料、火藥、攝影藥品、橡膠或可塑劑及此等物品之中間物過程中,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三、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印刷之作業。 四、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書寫、描繪之作業。 五、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上光、防水或表面處理之作業。 六、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為黏接之塗敷作業。 七、從事已塗敷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黏接作業。 八、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清洗或擦拭之作業。但不包括第十二款規定作業之清洗作業。 九、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之塗飾作業。但不包括第十二款規定作業之塗飾作業。 十、從事已附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乾燥作業。 十一、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研究或試驗。 十二、從事曾裝儲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儲槽之內部作業。但無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虞者,不在此限。 十三、於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分裝或回收場所,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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