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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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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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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於設置有輸送氦、氬、氮、氟氯烷、二氧化碳及其他惰性氣體等配管之鍋爐、儲槽、反應槽或船艙等內部從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關閉輸送配管之閥、旋塞或設置盲板。 二、應於顯而易見之處所標示配管內之惰性氣體名稱及開閉方向,以防誤操作。
雇主依前項規定關閉閥、旋塞或設置盲板時,應予上鎖外,並將其意旨公布於勞工易見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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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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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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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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