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 16 條
- 1.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於當日作業開始前、所有勞工離開作業場所後再次開始作業前及勞工身體或換氣裝置等有異常時,應確認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
- 2.前項確認結果應予記錄,並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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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個法規是關於預防缺氧症的。如果雇主要求勞工進行可能會缺氧的危險作業,那麼在當天作業開始前、所有勞工離開作業場所後再次開始作業前,以及勞工身體或換氣裝置出現異常時,雇主必須確認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和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例如硫化氫。確認結果必須記錄下來,並保存三年。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工廠的員工需要進入一個密閉的空間進行清潔工作,這個空間可能會缺氧,因此雇主必須在員工進入前確認空氣中的氧氣濃度和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以確保員工的安全。如果檢測結果顯示空氣中的氧氣濃度不足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過高,那麼雇主必須採取措施,例如提供呼吸器或改變作業方式,以確保員工的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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