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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 18 條

  1. 1.雇主使勞工於缺氧危險場所或其鄰接場所作業時,應將下列注意事項公告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之處所,使作業勞工周知: 一、有罹患缺氧症之虞之事項。 二、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三、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 四、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全帶等、測定儀器、換氣設備、聯絡設備等之保管場所。 五、缺氧作業主管姓名。
  2. 2.雇主應禁止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勞工,擅自進入缺氧危險場所;並應將禁止規定公告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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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參考資料中,缺氧症預防規則第 18 條規定了雇主在使勞工於缺氧危險場所或其鄰接場所作業時,應公告注意事項,包括罹患缺氧症之虞、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的措施、事故發生時的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相關保管設備的位置,以及缺氧作業主管的姓名。此外,雇主也應禁止非從事缺氧危險作業的勞工擅自進入缺氧危險場所,並公告禁止規定於勞工易見之處所。 資料來源: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五條, 第二十條, 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一百四十三條, 勞工安全衞生法施行細則, 第十條, 第十八條, 第二百九十五條, 勞工安全設施規則, 第二百九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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