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參考資料中,缺氧症預防規則第 18 條規定了雇主在使勞工於缺氧危險場所或其鄰接場所作業時,應公告注意事項,包括罹患缺氧症之虞、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的措施、事故發生時的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相關保管設備的位置,以及缺氧作業主管的姓名。此外,雇主也應禁止非從事缺氧危險作業的勞工擅自進入缺氧危險場所,並公告禁止規定於勞工易見之處所。 資料來源: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五條, 第二十條, 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一百四十三條, 勞工安全衞生法施行細則, 第十條, 第十八條, 第二百九十五條, 勞工安全設施規則, 第二百九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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