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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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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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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如發現從事該作業之勞工有立即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從事該作業之全部勞工即刻退避至安全場所。
前項作業場所在未確認危險已解除前,雇主不得使指定人員以外之勞工進入該場所,並將該意旨公告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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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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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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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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