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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安全一行程式安全裝置。但具有一行程一停止機構之衝剪機械,使用雙手起動式安全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安全一行程式安全裝置在滑塊等閉合動作中,當手離開操作部,有達到危險界限之虞時,具有使滑塊等停止動作之構造。 三、雙手起動式安全裝置在手指自離開該安全裝置之操作部時至該手抵達危險界限前,具有該滑塊等可達下死點之構造。 四、以雙手操控作動滑塊等之操作部,具有其左右手之動作時間差在零點五秒以內,滑塊等無法動作之構造。 五、具有雙手未離開一行程操作部時,備有無法再起動操作之構造。 六、其一按鈕之外側與其他按鈕之外側,至少距離三百毫米以上。但按鈕設有護蓋、擋板或障礙物等,具有防止以單手及人體其他部位操作之同等安全性能者,其距離得酌減之。 七、按鈕採用按鈕盒安裝者,該按鈕不得凸出按鈕盒表面。 八、按鈕內建於衝剪機械本體者,該按鈕不得凸出衝剪機械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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