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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110 條

  1. 1.用於氣體類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危險區域劃分等,應符合國家標準CNS3376系列、國際標準IEC60079系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2. 2.前項國家標準 CNS 3376 系列與國際標準 IEC 60079 系列有不一致者,以國際標準IEC 60079 系列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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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資料來看,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110條規定了用於氣體類的防爆電氣設備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的規定。其中包括國家標準CNS3376系列、國際標準IEC60079系列或同等標準。若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有不一致之處,則以國際標準IEC60079系列規定為準。 參考資料: - CNS3376-1:2014 譯製版 國家標準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 第1部分:一般要求 - IEC 60079-0:2017 Explosive atmospheres - Part 0: Equipment - General requirements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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