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116 條
圓盤鋸,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額定功率或額定電流。 四、額定電壓。 五、無負荷回轉速率;具有變速機構之圓盤鋸者,為其變速階段之無負荷回轉速率。 六、適用之圓鋸片之直徑範圍及圓鋸軸之旋轉方向;具有變速機構之圓盤鋸者,為其變速階段可使用之圓鋸片直徑範圍、種類及圓鋸軸旋轉方向。 七、撐縫片適用之圓鋸片之直徑、厚度範圍及標準鋸台位置。 八、鋸齒接觸預防裝置,其適用之圓鋸片之直徑範圍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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