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118 條
研磨機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額定電壓。 四、無負荷回轉速率。 五、適用之研磨輪之直徑、厚度及孔徑。 六、研磨輪之回轉方向。 七、護罩標示適用之研磨輪之最高使用周速度、厚度、直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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