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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衝壓機械之行程切換開關及操作切換開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以鑰匙進行切換者,鑰匙在任何切換位置均可拔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衝壓機械在任何切換狀態,具有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安全機能之一。 (二)切換開關之操作,採密碼設定。 (三)切換開關具有其他同等安全管制之功能。 二、能確實保持在各自切換位置。 三、明顯標示所有行程種類及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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