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衝壓機械緊急停止裝置之操作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紅色之凸出型按鈕或其他簡易操作、可明顯辨識及迅速有效之人為操作裝置。 二、設置於各操作區。 三、有側壁之直壁式衝壓機械及其他類似機型,其台身兩側之最大距離超過一千八百毫米者,分別設置於該側壁之正面及背面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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