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壓機械緊急停止裝置之操作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紅色之凸出型按鈕或其他簡易操作、可明顯辨識及迅速有效之人為操作裝置。 二、設置於各操作區。 三、有側壁之直壁式衝壓機械及其他類似機型,其台身兩側之最大距離超過一千八百毫米者,分別設置於該側壁之正面及背面處。
抱歉,我不知道這項法規的具體內容,也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