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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衝壓機械,應具有防止滑塊等意外下降之安全擋塊或固定滑塊之裝置,且備有在使用安全擋塊或固定裝置時,滑塊等無法動作之連鎖機構。但下列衝壓機械使用安全擋塊或固定裝置有因難者,得使用安全插栓、安全鎖或其他具有同等安全功能之裝置: 一、摺床。 二、摺床以外之機械衝床,其台盤各邊長度未滿一千五百毫米或模高未滿七百毫米。
  2. 前項但書規定之安全插栓及安全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全插栓:配置於衝壓機械之每一操作區。 二、安全鎖:具有能遮斷衝壓機械主電動機電源之性能。
  3. 第一項安全擋塊或滑塊固定裝置,應具有支持滑塊及上模重量之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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