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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攜帶用以外之手推刨床,應具有符合下列規定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但經檢查機構認可具有同等以上性能者,得免適用其之一部或全部: 一、覆蓋應遮蓋刨削工材以外部分。 二、具有不致產生撓曲、扭曲等變形之強度。 三、可動式接觸預防裝置之鉸鏈部分,其螺栓、插銷等,具有防止鬆脫之性能。 四、除將多數加工材料固定其刨削寬度從事刨削者外,所使用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應使用可動式接觸預防裝置。但直角刨削用手推刨床型刀軸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不在此限。
  2. 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其覆蓋之安裝,應使覆蓋下方與加工材之進給側平台面間之間隙在八毫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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