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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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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磨機之研磨輪,應具有下列性能: 一、平直形研磨輪、盤形研磨輪、彈性研磨輪及切割研磨輪,其最高使用周速度,以製成該研磨輪之結合劑製成之樣品,經由研磨輪破壞旋轉試驗定之。 二、研磨輪樣品之研磨砂粒,為鋁氧(礬土)質系。 三、平直形研磨輪及盤形研磨輪之尺寸,依附表十五所定之值。 四、第一款之破壞旋轉試驗,採抽取試樣三個以上或採同一製造條件依附表十五所定尺寸製成之研磨輪樣品為之。以各該破壞旋轉周速度值之最低值,為該研磨輪樣品之破壞旋轉周速度值。 五、使用於粗磨之平直形研磨輪以外之研磨輪,以附表十六所定普通使用周速度限度以內之速度(以下簡稱普通速度),供機械研磨使用者,其最高使用周速度值,應在前款破壞旋轉周速度值除以一點八所得之值以下。但超過附表十六表所列普通速度之限度值者,為該限度值。 六、除第五款所列研磨輪外,第一款研磨輪最高使用周速度值,應在第四款破壞旋轉周速度值除以二所得之值以下。但於普通速度下使用者,其值超過附表十六所定普通速度之限度值時,為該限度值。 七、研磨輪之最高使用周速度值,應依附表十七所列之研磨輪種類及結合劑種類,依前二款規定之平直形研磨輪所得之最高使用周速度值乘以附表十七所定數值所得之值以下。但環片式研磨輪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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