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93 條
- 1.安全式緣盤之直徑,於供平直形研磨輪使用者,應在所裝研磨輪直徑之三分之二以上;供雙斜形研磨輪使用者,應在所裝研磨輪直徑之二分之一以上。
- 2.前項緣盤之間隙值,應在一點五毫米以上;接觸寬度應在該緣盤直徑之六分之一以上。
- 3.雙斜形研磨輪用緣盤與研磨輪之接觸面,應有十六分之一以上之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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