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認可醫療機構應使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師及護理人員,接受下列各款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十小時: 一、職業衛生及健康檢查相關法規。 二、健康檢查品質。 三、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
  2. 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師為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者,認可醫療機構應使其接受前項第一款所定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二小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3. 前二項之訓練,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建置之網路學習,其時數之採計不超過五小時。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