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認可醫療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根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所稱認可醫療機構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才能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這表示所有從事這方面工作的醫療機構都需要通過特定程序的認可,方可執行相關檢查工作。 參考資料: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歷次修正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4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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