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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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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認可醫療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所稱認可醫療機構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才能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這表示所有從事這方面工作的醫療機構都需要通過特定程序的認可,方可執行相關檢查工作。 參考資料: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歷次修正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40039)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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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認可醫療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