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內面承受壓力之管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 外面承受壓力之管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U 字型管之中心線,應有不致使該 U 字型管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彎曲半徑。
- 於管之端部切削螺紋時,該管為內面承受壓力者,該螺紋部之管厚應取依第一項規定之管最小厚度加螺紋高度之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前項端部切削螺紋之管,該管為外面承受壓力者,該螺紋部之管厚應取依第二項規定之管最小厚度加螺紋高度之值,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