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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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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內面承受壓力之管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2. 2.外面承受壓力之管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3. 3.U 字型管之中心線,應有不致使該 U 字型管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彎曲半徑。
  4. 4.於管之端部切削螺紋時,該管為內面承受壓力者,該螺紋部之管厚應取依第一項規定之管最小厚度加螺紋高度之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5. 5.前項端部切削螺紋之管,該管為外面承受壓力者,該螺紋部之管厚應取依第二項規定之管最小厚度加螺紋高度之值,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講壓力容器的安全檢查標準。其中第十八條提到了管子的最小厚度和U字型管的彎曲半徑。如果管子是內面承受壓力的,那麼在切削螺紋時,管子的厚度要加上螺紋高度,並且要符合第十四條的規定。如果管子是外面承受壓力的,那麼在切削螺紋時,管子的厚度要加上螺紋高度,並且要符合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 舉個例子,如果我們要製作一個內面承受壓力的管子,並且要在管子的端部切削螺紋,那麼我們需要先計算出管子的最小厚度,再加上螺紋高度,才能確保管子的安全性。如果我們不按照這個規定來做,那麼管子就可能會因為壓力過大而爆炸,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在製作壓力容器時,一定要遵守相關的安全檢查標準,確保產品的安全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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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18 條規定:「內面承受壓力之管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外面承受壓力之管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