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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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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具有第二十三條資格條件之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認可為驗證機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註明擬申請之產品驗證項目之文件。 二、符合第二十三條資格條件之證書影本及相關佐證文件。 三、驗證人員名冊及其擬任之產品驗證項目。 四、組織架構圖及業務功能說明表。 五、機構之辦公與工作區佈置圖及地理位置簡圖。 六、品質手冊、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文件。
  2. 2.前項申請文件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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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具有第二十三條資格條件之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認可為驗證機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