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機構遷移地址或變更其他基本資料者,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記載;未經審查核准前,不得執行型式驗證。
根據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34條,當驗證機構遷移地址或有其他基本資料變更時,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記載。在尚未經審查核准前,是不得執行型式驗證的。參考資料來自於法規手冊或法規相關網站的最新相關法規條文,並以該法條實際適用情況為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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