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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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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詐欺或虛偽不實之方法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者,應撤銷其資格,並限期繳回證明書;其有涉及刑責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 2.構造規格特殊之機械類產品有前項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准其採用適當檢驗方式者,型式驗證合格標章亦應一併撤銷,並由驗證機構通知限期繳回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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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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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名詞
  • 撤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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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45 條規定:「以詐欺或虛偽不實之方法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者,應撤銷其資格,並限期繳回證明書;其有涉及刑責者,另移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