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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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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報驗義務人檢附之技術文件資料,應以中文為主,並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
  2. 2.前項資料為外文者,除供工作者使用之安裝、操作、保養、維修及危險對策等,應有中文正體字譯本外,文件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應附具英譯本對照。
  3. 3.報驗義務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驗證機構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相關解釋和範例。

  • 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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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報驗義務人檢附之技術文件資料,應以中文為主,並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前項資料為外文者,除供工作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